物業員工在業主門上貼催費單被打,結果來了→
2026-01-21 08:41:32
admin
2023年10月25日,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某小區物業公司員工張某因向業主郭某門上粘貼繳費單引發爭執。爭執過程中,郭某動手打了張某。事發后,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東勝區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郭某處以500元罰款。當日,張某前往東勝區醫院就診,診斷為軟組織損傷。次日起,張某住院治療8天,產生醫療費5812.14元。后張某將郭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5333.19元,且保留后續治療費訴權,并由郭某承擔訴訟及鑒定費用。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權益需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根據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法院認定郭某在本次事件中存在過錯,應對張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郭某提出的張某住院時間與事發時間間隔一日、部分治療與傷情無關的抗辯,法院核查確認張某住院診斷與事發當日診斷一致,無其他損害情形。但從事發視頻可見其傷情較輕,結合住院病案,認定張某住院治療8天,存在過度治療行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被侵權人(張某)對損失擴大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責任,故確定郭某承擔60%賠償責任,張某自行承擔40%。對張某主張的各項損失,法院依法核定,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均參照居民服務行業年平均工資標準,總計9981.14元。綜上,法院判決郭某賠償張某各項損失5988.68元,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按責任比例分擔。一是過錯責任原則,侵權人因過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本案中郭某動手傷人的過錯行為明確,且與張某傷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損失合理減責原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損害擴大存在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責任。本案中張某傷情較輕卻選擇住院8天,超出合理治療范疇,對損失擴大存在過錯,故需自行承擔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