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未履約協調維修,業主能否拒交物業費?
案情簡介
2016年底,業主安某入住濟南市市中區某小區。入住不久,她便發現地下室存在漏水問題。 起初,她以為是裝修殘留的潮氣,直至2017年雨季,地下室積水沒過腳踝,墻面起皮、木地板霉變、定制儲藏柜泡損,安某這才意識到是房屋結構性漏水,隨即向小區物業服務方——濟南某物業公司正式報修。 根據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公司提供的前期物業服務包括: 1.物業共有部位的維護和管理; 2.物業公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等。” 依據合同約定,安某多次要求物業公司對接開發單位推進維修,但物業的回應始終停留在“已上報”“待協調”這類口頭承諾上。 從2017年到2022年,安某通過書面報修單、微信溝通、電話聯系等方式報修10余次。 庭審中,安某提交了地下室積水、家具受損的照片,以及與物業工作人員的通話錄音。 錄音中,物業工作人員雖承認“問題已記錄”,卻始終未提供維修進度或解決方案。 7年間,為緩解漏水困擾,安某自行花費近萬元翻新墻面等,但漏水根源始終未得到解決。 2022年起,因物業長期未兌現協調維修的承諾,安某拒絕交納物業費。 2025年,濟南某物業公司以“業主拖欠物業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安某支付2022年至2024年期間的物業費4萬余元,并支付違約金5000元。 ↑網絡配圖 法院審理 庭審中,雙方就“物業公司是否履行協調維修義務”展開了激烈辯論。 濟南某物業公司辯稱,房屋漏水屬于開發商遺留的質量問題,物業公司僅負責“協調”,而非“直接維修”,且已多次向地產方提交報修單,不存在違約行為。 同時,物業公司提交了小區綠化養護記錄、保潔臺賬、安保巡邏簽到表等,以此證明其已履行公共區域物業服務義務。 對此,安某反駁稱,物業公司雖聲稱“已協調”,卻未提供任何書面憑證——既沒有向地產方的報修流轉記錄、維修方案溝通材料,也沒有向業主反饋進度的證據。 物業公司每次均答應一定維護,卻把遺留問題拖過了質保期。 此外,小區還存在公共綠地被侵占、道路開裂積水、公共收益未公示等問題,這進一步印證了物業服務存在明顯瑕疵。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應按約交納物業費,但物業服務人未按約定提供服務的,業主有權主張減免。 本案中,安某已充分舉證證明房屋漏水事實及多次報修的經過,而物業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協調維修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違約。 綜合考量物業公司在公共區域服務的履約情況,以及安某因物業違約才拒交費用、并非“惡意拖欠物業費”的事實,法院最終作出判決: 安某按應交物業費的80%支付費用,駁回物業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中,業主因房屋漏水自行維修產生的損失可另行主張權利。 法官說法 明確義務邊界, 破解“服務差—拒交費”惡性循環” 物業公司“協調維修義務”不是“口頭承諾”,需有實質行動。 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協調維修義務”,并非“受理報修即完成義務”,而需包含“對接責任方(如開發商、維保單位)、跟進維修進度、向業主反饋結果”等全流程實質行動。 若僅以“已上報”“待處理”搪塞業主,又未留存書面協調記錄,一旦發生糾紛,將因“舉證不能”承擔違約責任。 業主維權需“有理有據”,拒絕“以拒交物業費對抗一切”。若物業已履行大部分義務,僅存在局部瑕疵,業主仍需交納合理比例的物業費,避免因“惡意拖欠”承擔不利后果。 法官同時提示,若業主因房屋質量問題遭受損失,應先行固定相關證據,直接向開發商等相關責任主體依法主張賠償權利。 以拖欠物業費抵扣損失的行為并非合法的維權途徑,不僅無法解決房屋質量爭議,還可能使自身陷入違約風險,導致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來源:物業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