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答復:小區內供水設施產權、維護更新責任如何劃分?
2026-01-19 09:15:05
admin
2025年9月30日網友(山東省威海市乳山市 方舟)問:
小區建設時,自來水公司將供水設施敷設至小區總表,小區內供水設施由開發企業建設,自來水公司一直按照小區總表收取水費,總表在開發企業或物業公司名下。此種情況下,請問小區內供水設施設備(也就是總表后業主分表前的供水設施)產權歸誰所有?目前我省、市未對未進行一戶一表改造小區的相關責任進行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明確“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小區內供水設施屬于建筑區劃內公用設施,屬于業主共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經業主共同決定,小區內供水設施可以依法依規移交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相關運行維護等費用納入企業運行成本。《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綜合司關于加強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建辦城函〔2022〕41號)明確,進一步理順居民供水加壓調蓄設施管理機制,鼓勵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企業實行專業化運行維護。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管理的加壓調蓄設施,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等費用計入供水價格,并繼續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暫不具備移交條件的,城市供水、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應依法指導和監督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等按規定規范開展設施的運行維護。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規定,供水企業抄表到戶、服務到戶,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向終端用戶收取水費。對供水企業暫未直接抄表到戶的終端用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水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應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執行;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水費用應由用戶公平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