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應該知道的幾點物業常識與義務!
2025-12-12 15:22:43
admin
物業公司受雇于業主,為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明確的服務合同關系,但往往有些業主沒有理清認識,簡單地認為物業公司是小區的配套措施,并沒有意識到物業服務費的本質,經常采用對抗的方式拒絕繳納物業費,對小區的和諧環境產生了不利的影響。《民法典》第944條明確規定,繳納物業服務是業主法定的義務。物業收費模式有二種,分別是酬金制和包干制,它們的不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酬金制情況下:物業服務費盈余歸業主所有,物業服務費虧損由業主另外補足。2、包干制情況下:業主無權要求物業公司把物業服務費盈余退還業主,物業公司也無權要求業主補償物業服務費虧損。所以,如果是包干制,業主無權對物業公司的帳目進行審查。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之間是服務關系,物業提供服務,業主付出費用。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物業公司有權對業主欠費進行起訴。現在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物業公司應當起訴業主大會以要求支付業主所欠的物業費。根據債權相關理論,物業公司作為合法債權人,應該對債務人有選擇權,即物業公司可以要求個別業主支付物業費用,也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支付物業費用。有的業主會提出,物業管理企業在與業主發生糾紛時,常常會給業主扣上“大帽子”,即認為不繳物業費就是傷害其他業主的權益。針對該問題,應該分情況而論,如果物業公司的確存在重復收費、沒有合同依據收費,那物業公司收費就不存在法律效益,業主“欠”繳物業服務費就不能說其傷害其他業主的權益。當然,物業公司收費都是根據法律的相關條例而來,相關費用都是有法可依的,這就杜絕了對業主的亂收費現象,保護了業主的權益。只有理順上述關系,明確物業服務費不是交給物業公司的公糧,繳納物業服務費是業主的法定義務,真正欠費的業主侵害的是其他業主的利益,而不僅僅是物業公司的利益。對真正欠費業主的懲罰不是物業公司懲罰業主,而是侵害別人權益的業主要對被侵害權益的業主進行補償,業主才會口服心服地按照自己對公約的承諾自覺繳納物業服務費,減少業主和物業公司因繳納物業服務費所產生的對立,進而減少業主和物業公司的矛盾。注:以上文字、圖片來自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本公眾號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