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錘定音:劉某要全額補交物業費,承擔違約金和訴訟費
2026-06-03 1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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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業公司與某小區建設單位依法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后,開始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 劉某系案涉小區業主,自2021年6月連續4年欠交物業費累計7561元,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某物業公司將其訴至法院。 劉某均以“服務質量不達標、小區未人車分流、安保缺位、應急供電不合理”為由辯稱不應交納物業費,卻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物業存在重大違約。 法院審理認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原告為該小區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業主負有物業服務費交納義務。 劉某提供的照片不能證明原告所主張欠交物業費時段內的物業服務狀況,且該小區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比例不高,劉某長達近四年時間未交納物業費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等民事責任。 判決劉某全額支付欠交物業費,并支付違約金600元,案件受理費由劉某承擔。 物業服務并非完美無瑕,服務過程中存在個別瑕疵或不盡人意之處,屬于正常經營現象,業主以物業服務存在瑕疵為由拒絕交納物業費,實質上是將輕微違約與根本違約混為一談。 物業服務存在一般性瑕疵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也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協商整改,或向住建部門投訴舉報,但不得以輕微瑕疵為由完全拒交物業費。 長期無故欠交的,不僅要全額補交所欠費用,還需承擔違約金和訴訟費,構成“雙重代價”。 本案判決有助于引導業主依法理性維權、維護物業服務行業正常經營秩序。(來源:恩施市法院)
來源:物業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