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因撤場,解聘某員工:賠償18萬,支付加班費近6萬
2007年10月,張某某入職某物業服務公司,從事空調機房運行維護工作,2013年1月雙方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5年1月,因張某某任職的服務項目撤場,該物業服務公司以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為其安排新工作崗位為由,單方強行解除勞動合同,且未依法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經查,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張某某長期被公司安排加班,相關加班時長由項目部記錄為存休,至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時,其尚有163.5天存休未予安排休息。 張某某就此主張加班費,遭物業服務公司無理拒絕。 相關報道→撤場的物業人,如何重新擇業? 為維護自身合法勞動權益,張某某向北京市西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段律師接受指派后,細致梳理案件事實、厘清法律關系,指導張某某全面收集、規范整理相關證據材料,并結合案件實際調整仲裁請求。 經多方努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支持張某某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萬余元、2010年7月前未繳納養老保險賠償金3700余元、未休年假工資9000元的仲裁請求,未支持加班費主張。 后張某某就加班費爭議向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案仍由段律師繼續提供法律援助。 2025年12月,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在仲裁裁決的基礎上,依法支持張某某加班費58465元的訴訟請求。 至此,張某某的各項訴訟請求均得到司法支持,其合法勞動權益得到全面、有效維護。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之一,系物業服務項目撤場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答(一)》相關規定,該情形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發生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變化,致使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全部或主要條款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將出現成本過高等顯失公平狀況、導致勞動合同目的難以實現的情形。 而物業服務項目撤場屬于物業服務行業的常見經營情形,具有可預見性,顯然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 按照法律規定,物業服務公司在項目撤場后,應依法依規為員工作出合理安置,可采取調整至其他項目工作、安排待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方式處理。 本案中,物業公司未采取任何合法安置措施,單方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已構成違法,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本案另一關鍵問題,系勞動關系解除后,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加班存休是否應當支付加班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若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張某某提交的2024年5月19日休假申請單,明確載明截至該日其剩余存休163.5天,該申請單加蓋有項目部公章及項目經理簽字,具備合法有效的證據形式,依法應予采信。 西城區人民法院據此依法支持張某某的加班費主張,于法有據、于理相符。
來源:物業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