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壞了,維修費是物業、維保公司還是業主出?
2026-02-27 11:02:35
admin
2020年10月,永時電梯公司(化名)與清水物業公司(化名)簽訂《電梯維保合同》。該合同約定永時電梯公司為清水物業公司所管理的太陽湖小區(化名)電梯實施維修保養服務,維保中所發生的零配件和易損件的購置費用及本合同約定之外項目所發生的費用由清水物業公司承擔,每3個月結算一次。合同簽訂后,永時電梯公司依約提供電梯維保服務。2021年4月,太陽湖小區2號樓電梯發生故障,需要更換配件,永時電梯公司維修后出具了報價單,清水物業公司、太陽湖小區業主大會在報價單上蓋章確認,業委會主任亦簽了名。永時電梯公司多次向清水物業公司催討維修費用,未果,故訴至人民法院。永時電梯公司訴稱:清水物業公司同其簽訂《電梯維保合同》,并已蓋章確認此次維修費用金額,應按約支付維修費用并承擔逾期履行的利息損失。
清水物業公司辯稱: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每季度的維保費用,本案訴請并非基于雙方之間的維保關系,而基于永時電梯公司與太陽湖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的關系,維修費用應由維修資金支出,故其不同意支付維修費用和相應利息。青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電梯維保合同系當事人之間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永時電梯公司依約為清水物業公司提供電梯維保服務、維修更換零配件服務,提供服務的內容與期間均屬于案涉合同約定的范疇,合同相對方是永時電梯公司、清水物業公司,合同約定由清水物業公司付款,而并未約定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義務。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也未作出參加原被告法律關系、成為責任主體的意思表示,現清水物業公司逾期未付維修費用,應承擔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責任。清水物業公司就其與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法律關系,可另行向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主張。來源:上海青浦法院 物業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