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發放前離職,還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嗎?
基本案情 王某2023年3月到某職業技術學校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王某擔任2021級醫藥一、二、三班老師,這三個班級的學生均是參加2024年春季高考的高三學生。2024年1月,學校為提高教學質量,制定并頒布了《2024年首屆高考獎勵方案》,對高考上線人數達標、超額完成任務的,根據實際情況和具體獎勵細節發放到高考中有貢獻的教師,獎金于2024年教師節前后發放。 在公布了春季高考成績并劃定分數線后,2024年7月,王某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后學校同意離職。按照上述獎勵方案,王某所授課的三個班級,應獲得獎金15994元。學校認為王某離職,已經不再是學校的教師,不予發放獎金。 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于2025年1月9日作出裁決書,裁決應予發放獎金。學校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不予支付獎金。 法院審理 王某與某職業技術學校簽訂了為期三年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學校制定的《2024年首屆高考獎勵方案》明確約定,對高考上線人數達標、超額完成任務的教師,于2024年教師節前后發放獎勵。王某在2024年7月離職時,已經完成年度教學任務,且學生離校,高考成績已經公布。學校主張王某因離職不應享受獎金,未能證明必須是在職教師才有資格領取獎金,經查明,王某已經實際完成年度教學任務,學生成績優異,符合領取獎金的條件,因此,判決由學校支付王某高考獎金15994元。判決作出后,某職業技術學校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國家統計局頒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獎金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而非企業單方給予的福利,只要勞動者在對應的勞動期間內提供了符合約定的勞動,并且符合獎金的發放條件,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不應以其離職為由拒絕支付。本案中,高考結束后劃定了分數線,按照公布的高考成績,王某授課的三個班級學生根據成績,高考上線人數已經固定,學生離校。此時,王某完成了全部年度教學工作,雖然在發放獎金前離職,但確實付出了辛勤的教學工作,按照學校制定的獎勵方案,理應獲得獎金15994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來源:菏澤巨野縣法院 本平臺轉載并注明其來源的稿件,是本著為讀者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非商業用途,不代表贊同其觀點或立場,如涉及侵權,請及時與我方取得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