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業主欠物業費,被綠城物業起訴,判決出來了
基本案情 王某在浙江省長興縣中遠華城購買一套商品房,并與綠城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協議。 房屋交付后長期處于空置狀態,物業管家每年多次溝通、催繳物業費無果。 王某以未實際入住拒繳,認為物業公司在業主未入住情況下要求全額繳納費用不合理。 因拒絕溝通且對物業公司發出的催繳通知書置之不理,物業公司萬般無奈訴至長興法院。 物業答復 “無論業主入住與否,物業費都是正常進行收取的,否則無法維持小區日常運營。”該小區物業負責人說,小區800余戶業主,除了保安、保潔工作人員的工資,還包括綠化、電梯、消防工程等各項公共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修及保養費。 物業公司服務的是整個小區,不會因為業主的入住與否而打折扣,也不會因為入住率低就減少管理成本。 物業費是一個小區良性運轉的基本保障,更是房產增值保值的重要因素,離不開每一戶業主的支持!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綠城物業公司與王先生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有效且對王先生具有約束力。 在綠城物業公司依約提供物業服務后,被告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協議》交納物業服務費等費用,故綠城物業公司主張由王某全額支付所欠物業費理由正當充分,應以支持。 2025年11月10日,法院作出判決:王先生需補繳全額物業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業主關切 空置房是否需要繳納物業費? 咨詢內容: 湖州空置房需要繳納物業費嗎?空置房有沒有物業費減免?去年年底收房,但是現在也未通水電沒住人,是否可以相應減免? 湖州市住建局回復如下: 依據《湖州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物業服務費自房屋交付使用、購房者(業主)領取鑰匙次月起計收。 自物業服務企業與房產開發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實施管理服務后,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進行服務并投入成本,故暫時不入住也應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法律科普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及司法實踐,業主不得以未接受“空置房”為由拒繳物業費。 一、法律法規依據 1.《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2.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明確業主需履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未入住不影響該義務的履行。 來源:湖州市物業管理協會 作者:綠城物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