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認為參選業主委員會的資格
是以業主身份為基礎,
欠交物業費
屬于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民事違約行為,
所以,
不能將欠交物業費作為參選業委會的限制條件。
筆者不認同上述觀點。
筆者認為,
不交物業費就沒有資格參選業委會,
就不能成為業委會候選人!
這個條件不能放松!
理由如下,給大家參考。
一、業主有一份公益、奉獻的熱心,想進入業委會任職,這是好事。但家有家規,無規不成方圓。據筆者了解,部分業主競選業委會的動機不純,帶有私心,公報私仇。業委會應該是業主的優秀代表,應該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堅持原則,光明磊落。作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甲方,業委會更要自覺遵守合同,帶頭交納物業費,這才是業委會依法履職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得搞特殊化超出法律底線。二、有的小區成立業委會后,立馬跟物業公司討價還價,成天說物業公司這個不行那個有錯,業委會成員甚至帶頭動員業主拒繳物業費。帶著跟物業公司的個人矛盾,想方設法成立業委會的業主,不好相處的不在少數,全國各地都有。他們都是一伙的,名義上打著為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實質上有私心,不想交物業費,甚至圖謀更大的利益。這些人一旦進入業委會,會破壞小區物業管理秩序,影響小區安定團結。
凡是與物業公司涉及經濟往來的、不按時交納物業費的、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具備必要工作時間的業主,一律不得報名業委會候選人。四、在成立業委會時,有些業主站隊物業公司,有些業主想通過成立業委會,依法規范物業服務合同,監督物業公司對合同的履行,更好地為業主服務。如果兩方業主拉幫結派,這個小區就很難成立業委會,就算成立了也不可能有所作為。否則,要求業主交物業費,業委會成員為什么不交?不然大家都不交物業費,這個小區能好嗎?社會能穩定嗎?可想而知。六、交物業費是指成為業委會候選人的條件,不要把條件和民事違約行為扯到一起。業委會候選人連個基本條件都沒有,成何體統?
業委會成員都不交物業費,能跟物業公司合作好嗎?能合作愉快嗎?這樣的業委會是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嗎?
沒有物業費,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就沒有經濟保障。不交物業費的業主,侵害了已交費業主和物業公司的利益,讓小區進入惡性循環。
七、不交物業費的人鬧著要進入業委會,就想利用業委會的權利,一旦進入,物業公司就不會向他催收物業費和停車費,瞬間被收買。吃人家的嘴軟,拿人家的手短。這樣的人能為業主謀利嗎?能陽光透明嗎?
他們打著為業主維權的旗號,喜歡標榜仁義道德,實際上不是為業主利益,而是為自己的私心。交物業費的業主,替不交物業費的業委會成員買單,這公平嗎?這不是業主大會認同的業委會成員。八、業委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這個執行機構都不按時交物業費,還有資格帶領全體業主開展小區自治工作嗎?還能依法履職嗎?作為民間自治組織,業委會不得以民間自治組織為由放任自流。
按時交物業費,是進入業委會任職的基本條件。進入業委會任職后,如果不履行按時交費的法定義務,應視為自動終止業委會成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