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答案:
業主甲系某小區某幢房屋所有權人。2018年4月11日,其與乙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一份,約定由乙物業公司負責物業管理、組織和維護工作。合同約定:
“建立預防性安全防范體系并設立應急機制,配合公安機關承擔規劃紅線以內,物業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門以內的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和公共財產安全、看護職責。但甲方不承擔乙方人身、財產的保險、保證和保管責任”;
“為來訪客人辦理訪問手續,限制閑雜人員進入小區”。
“甲方(乙物業公司)違反協議,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021年8月27日,公安局接到業主甲報警稱家中被盜,后向其出具《受案回執》一份。現業主甲認為乙物業公司違反物業合同約定,應賠償其家中被盜物品的損失,故而成訴。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了物業公司的管理服務、公共秩序維護等義務,并載明乙物業公司不承擔業主人身、財產的保險、保證和保管責任。業主甲主張其家中財物被盜系乙物業公司未能履行安保職責,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失竊系因乙物業公司管理問題所致。此外,業主甲沒有證據證明其財物損失具體數額。故判決駁回業主甲的訴訟請求。在小區的日常生活中,家里被偷盜并不是一件很罕見的事情。針對此類問題,《民法典》在合同編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這一典型合同,用14個條文明確物業與業主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物業服務合同領域的糾紛提供明確的法律適用指引。
通常來說,物業公司提供的是小區公共服務,其安全防范工作只是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安全,一般不包括住戶室內財產的安全保衛。只要物業公司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注意義務,采取了合理的預防措施,物業公司就可以對業主因第三人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免責。
本案業主遭受財產損失系因刑事犯罪行為侵害其財產權利所致,物業公司盡到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所以無法要求物業公司賠償。
來源:物業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