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收益能抵扣物業費嗎?
2025-12-16 10:28:24
admin
先說答案:
陳某購買了株洲市荷塘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子,面積90平方米。2010年7月,陳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費標準與該物業公司此前和小區開發商簽訂的委托合同一致,其房屋對應的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0.65元。2014年,小區在當地社區等部門組織和指導下,就物業費上調事宜召開了業主表決大會,物業費上調至每平方米每月0.8元。物業公司多次催繳無果后,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她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欠繳的物業費。2.她不同意物業費漲價,主張業主表決大會程序不合法,物業公司無權擅自調整收費標準;3.她主張物業公司占用了小區公共收益,要求用該部分收益抵扣自己的物業費。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物業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中標小區物業管理項目,并與開發商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該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陳某購房后,物業公司又與陳某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但小區公共收益是否應向業主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屬于對業主共有部分的處分,應由業主共同決定。未經全體業主決定,被告無權要求以小區公共收益抵扣個別業主的物業費。因此,陳某無權要求以公共收益抵扣。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陳某向物業公司足額支付物業費62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