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占有全部公共收益,過度維權將“逼死”物業
2025-12-16 09:59:05
admin
聽說過物業占有公共收益
2024-2025年,社會保險費用、最低工資標準均依法上調,導致人力成本顯著增加。公共設施維護(如停車位保潔、秩序維護、工程維修)及客戶管理成本逐年上升。針對欠費業主的催收成本(包括人力投入、律師函等)持續加重公司負擔。本小區物業費1.55元/月.平方米,已是目前政府指導價的最低標準(政府指導價不含公共水電能源費),但本小區收費標準包含公共水電費(即電梯、公共路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約定“公共收益全部用于補充物業日常維護管理”,在業主大會未選聘新物業企業且未通過新合同的情況下,該約定仍然有效。2024年公共收益移交貴委會后,我司曾協商提取一定比例(年度公共收益總收入金額×40%)用于補貼管理費,后業委會將分成比例改成20%,但未獲業主大會通過。目前公共收益主要來源于公共停車位及公共物業(倉庫等)經營,我司承擔了日常保潔秩序維護、工程維修及客戶管理等服務,確保了收益項目的正常運營與資產保值。景致尚寓小區業委會認為:1.公共收益的法定用途決定權在全體業主;3.業主大會未通過補貼方案,意味著不同意該分配方式,將“未通過”解釋為應執行舊合同,于法無據,于理不合;因此,業委會不同意劃撥公共收益用于補貼物業管理成本。《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經營共有部分產生的“合理成本”,指取得公共收益而專項支出的經營管理成本,并非物業服務范圍內本身支出的成本,因此物業費中不包含“合理成本”。小區公共收益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共有房屋出租,場地出租(快遞柜、凈水機、擺攤等),道閘、燈箱、電梯廣告,小區路邊停車等,都需要經營,經營才有收入,經營就會產生成本。比如,業務洽談、停車管理設備購置與維護、廣告位維護、保潔、能耗、稅費等。物業公司對小區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相當于墊資,自然要在后期的收入中返還給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