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日常:上班、下班、罵物業
如今,
一
物業服務兩個明顯特點
物業服務具有兩個其他服務沒有的明顯特點:
1.服務提供方(物業公司)和消費者(住戶)一年365天、一天24小時在一起,就是兩口子也會產生矛盾;
2.物業公司干著很多“管理”住戶的事,承擔了部分社區治理事務,容易得罪人,卻沒有被委托相應的權利。
正是以上兩個特點,業主除上班、下班之外,罵物業成了家常便飯。
二
罵物業不是有本事
1.罵物業的人不是小區“英雄”,有些業主認為,罵物業罵的越兇,支持的業主越多,自己成了小區的“英雄”。
其實,其他業主是在看戲,看你表演,心里說這人素質很低、情緒管理能力太差。
2.罵人解決不了問題,只會將負面情緒傳遞給對方,讓矛盾升級,對于問題本身沒有改變。
3.罵人之前要想想后果,一句話可能傷人,也可能讓自己陷入麻煩,不能逞一時口舌之快。
三
物業背了很多鍋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也就是說,物業公司是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服務。
但很多業主不管條例規定和合同約定,有事沒事都怪物業。
某小區物業對業主群里業主提出的意見、投訴進行了分類統計,僅10%屬于物業職責內的事,90%屬于開發商、住建、城管、消防、環保、規劃、教育、公安等單位的職責。
四
罵人最高拘留十日
1.案例:2023年4月以來,劉某因對物業不滿,多次在微信群內辱罵物業及物業經理尚某某,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依法給予劉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2.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來源:物業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