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業主室內的下水管漏了水,該由誰管修呀?這有什么規定或者依據嗎?
2025-10-29 15:00:48
admin
當住戶室內下水管漏水,
給排水管道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從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無論是主排水管,還是支排水管,都是開發商負責維修。判斷是否在保修期內之后,就要判斷漏水位置,是主排水管漏水,還是支排水管漏水。業主專有設備,是指門戶以內,業主自用的門窗、衛生潔具和通向總管的供水、排水、電線等設備。這部分設施的維修通常由業主自行負責。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設備、共用供排水設施、公共照明設施、安防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環境衛生設施、溝渠等。公共排水管道屬于建筑物的共有設備,服務于多個業主,其維修責任一般不由單個業主承擔。(1)通常由物業公司負責維修,但中、大維修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俗稱“大修基金”)中列支(小修費用從物業費中列支)。哪些住戶使用這個主排水管,哪些住戶就承擔維修費用。維修費用平均分攤,因為主排水管貫穿的樓上樓下住戶的房屋面積相同。(2)如果漏水造成業主財產損失,物業公司要及時維修,防止損失擴大。這部分管道屬于業主專有設備,其維護責任歸屬于業主本人。業主行使專有部分權利時,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漏水到樓下,損害樓下業主的合法權益。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裝修工程為2年。第八條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第五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來源:物業管理圈,原創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