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某高檔小區的魏某,一夜家中被盜,損失20余萬元。盜竊嫌疑人蘇某很快被警方抓獲,并退賠返還了部分損失。
然而,魏某覺得物業存在嚴重失職的情況,合同里約定的安保措施并沒有得到切實履行。
于是,心中不平的魏某認為退賠金額尚不足以彌補損失,便一紙訴狀遞至法院,請求判決其所在小區物業公司承擔18萬元賠償責任。
那么,你覺得物業應該擔責嗎?
不久前,楊某、溫某家中進賊,被盜走460元、一臺筆記本電腦和三部手機。
報案后,兩部手機經公安機關追繳成功返還,但一部手機和筆記本電腦已被轉賣,無法進行價格鑒定。
楊、溫二人認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安保義務,應對其丟失的筆記本電腦、手機及因盜竊導致的門窗破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而物業公司卻不這樣認為,雙方協商未果后,二人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那么,你覺得物業應該擔責嗎?

在案例一中,物業公司在執行安保技防、人防方面均存在瑕疵,物業公司本應能及時發現并采取相應措施,但直至業主報警,物業公司才得知小區多個住戶被盜。
物業雖不具備完全保證小區業主人身、財產不受任何損害的義務和能力,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物業管理職責,降低業主遭受不法侵害的風險。物業公司存在瑕疵的服務一定程度上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法院最終認定物業公司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就業主被盜產生的無法追回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該損失20%的部分。
然而,案例二的判決卻與案例一不同。
法院認為,楊某、溫某家中被盜的損失系由犯罪行為所致,物業公司并非實際侵權人,楊某、溫某應向實際侵權人主張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物業公司在楊某、溫某家被盜過程中并不存在放任犯罪結果發生,不履行公共安保維護和協助救助報告義務的問題。因此,物業公司對楊某、溫某的被盜財產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業主發現家中被盜,首先應該做的是報警,由公安機關偵破案件,找到犯罪嫌疑人。而物業該不該擔責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如果物業公司做到了合同中約定的定期巡邏等安保義務,并積極配合了公安機關的相關工作,那么一般情況下物業不應承擔業主被盜產生的損失。
但是,如果物業服務人未盡到安保義務,如不法行為發生時門衛不在崗、小區門禁長期損壞不維修,業主發現案情求救時不作為不協助,或者發生不法行為時未作出制止或報案等,為犯罪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的,那么不僅違反了法定義務,也違反了合同義務,對于犯罪造成的無法彌補的損失,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的服務義務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